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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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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服务,科学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社会各界转变育人观念,形成校内外共同发展、全面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委、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乡镇办事处和社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和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形成“部门协作、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治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鼓励以培养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类培训,约束规范以“应试”为目标的知识学科类培训,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培训。

(三)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统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又同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共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三、工作重点

(一)安全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并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条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取缔并妥善处置。

(三)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  

(四)办学行为不规范。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举办者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以利益诱惑组织教师参与校外培训和利用教师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招生秩序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在培训期间要全程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备查。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六)培训与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 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0年7月10日前)。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安排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二)摸排统计(2020年7月15日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属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对辖区内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的机构进行统计登记,作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排查摸底工作要确保情况全覆盖,信息全面、数据真实。各乡镇办事处排查摸底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由学区统一填写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三)专项治理(2020年7月至10月)。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整治、对帐销号。各学区阶段性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四)总结提升(2020年11月前)。县政府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等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配合许可部门查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各类办学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查处等工作。

(三)强化公示公开。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畅通公示、公开、监督举报途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信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教育局将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全县专项行动情况开展随机督查和专项督查。对专项行动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成效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问责。

(五)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处理和查办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清理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效。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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