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20〕25号)精神,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我市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绿色发展,严格落实《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五发〔2020〕18号)和《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琼工信政〔2020〕1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小散乱污”企业污染大、能耗高、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严守生态红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 治理范围
“小”是指规模小,工艺差;“散”是指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产业布局规划;“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此类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着违规建设、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等诸多问题。经深入摸排,我市无制糖、造纸、电镀、塑料加工、饲料、木材加工、砖瓦窑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绝大多数“小散乱污”企业集中于水泥制品及石材加工行业。
三、 主要目标
摸清“小散乱污”企业情况、确定类别、分类处置,明确治理的时间节点,限定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死角,整治无盲区。通过采取关停取缔、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基本消除“小散乱污”企业的目标。
四、 工作步骤
(一)摸底核查阶段(2020年8月前)
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核查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名单(见附件)基本情况。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核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规划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核查未办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市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
1.依法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企业。
乡镇政府在本方案印发后,要及时发出公告告知业主做好关停工作并签订自行关停协议。所有“小散乱污”企业要在公告后停止生产,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和材料,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下达关停退出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时间节点,坚决予以取缔;供电部门要配合进行强制断电,确保关停工作顺利实施。
2.整改提升一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待完善相关手续,经环保、安监等部门认定后,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底前)
2020年12月底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企业逐一验收评估,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五、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市畅好居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成立“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规划、综合执法、供电、各乡镇政府和市畅好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颖智同志兼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联合施策,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违规原因、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治理到位。通过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治理压力。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固化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巡查、治理机制,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对“小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