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便于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成立XX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直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20年4月8日前,完成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四、任务分工
(一)“划”。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由县环保局完成。县环保局负责划定、调整水源保护区相关材料、技术报告的编制、上报。
(二)“立”。水源地立标工作原则上由水源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设立、完善。
(三)“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按照水源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县环保局负责收集各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信息并予公布。
县环境监测站按规定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县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20年4月起,县环保局每月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0),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0)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随时迎接上级组织的督査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虛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20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长效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