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怎么写?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应当写明的内容有和解各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和解事由的经过以及和解条件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怎么写,供大家参考!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按照如下内容书写:
1.说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职业、户籍地点、地址、联系方式;
2.说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过程;
3.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详细列出;
4.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指纹签字,见证人按指纹签字。
5.最后写上达成协议的日期。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反悔,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其它。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二)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法院的庭前调解。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民事纠纷应按相邻关系处理:(一)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二)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四)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五)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