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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个人一章两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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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个人一章两法学习心得

近日学习了一章两法,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的使命和责任。

一、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本,具有提供基本的行动指南、保证全体党员在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的重要作用。在闭幕的党的十九大上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这一修改可谓“一笔定乾坤”,展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要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党指导思想一次重大的“与时俱进”,十九大党章堪称党章修改历程中的“新里程碑”。这是中共党代会第17次修改党章。每一次修改,往往是对我党面临重大问题的回应,反映了我党理论创新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演进。

这次党章修改,体现全党意志,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党心民心,非常及时和必要。党章修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勇气,必将为全党在新的历史起点统一思想行动提供强大动力;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必将指引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开拓新境界;体现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最鲜明品格,必将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修正案以党的根本大法形式确认了新时代我们党的政治理想和战略安排,与时俱进地完善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基本规范,适应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意志和全国人民意愿,表明了我们党的政治担当和强烈的使命意识。体现了伟大的党勇于不断自我革新、开放自信的新形象。我们的党是一个永葆生机活力的党、是一个能够带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不断走向胜利的党!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我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确保宪法在新时代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具有重大的显示意义和历史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

三、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这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监察法共9章69条,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监察法制定工作,对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深入学习领会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反腐败工作查处的是违纪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性强,高度敏感。党管干部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作出处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首先监察机关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监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是加强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接受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二是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要求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是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法规定的这些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 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推动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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