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纪工委学习监察法心得
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广大人民群众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最迫切的要求。无论是哪一时期、哪个国家、何种政体,无论在目的和形式上有多少的不同,但在惩贪反腐、对官吏实行强有力的监察这一点上,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通过专门的监察制度和监察人员,对掌握着社会资源再分配、拥有一定公权力的官吏进行约束、监督、惩罚、教育和警示。监察制度始终都是历朝历代政治制度中重要的一个方面,自先秦监察制度初见雏形,再到秦汉第一次正式建立监察制度,监察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发展和演变,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监察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从对王公贵族的监察到对品级以上官员的监察,从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如今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的监察,监察的对象在逐渐扩大,也更为具体。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这个特点是会发生变化的,当形势和时代不断变化时,法律的稳定性就会向滞后性转换,旧法律始终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形势和时代也最终会倒逼法律去变革去修订。2020年10月18日,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在这样的背景下,直接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重新确立了新时代背景下监察体制、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模式,监察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基于此,202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应运而生,这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标志着国家预防并惩治腐败有了一套更为科学、更为系统、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标志着监察这一高悬在行使公权力人员头顶上的利剑,正在越来越全面深入的发挥着激浊扬清、惩贪反腐、伸张正义的作用。
我们党、我们国家,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经历了一段宽松软的时期,出现了种种问题,这是有法而不依、有令而不行、施法执行而不实导致的。十八大后,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在内部管理、对外服务和落实执行上一改之前的宽松软,变为严紧硬,党内党外、党务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纪律作风和管理服务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之于《监察法》也是一样,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如果在执行落实上宽松软,再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也只不过是一把藏于剑鞘里的装饰品,空有华丽的外表而无用。古人有云:“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监察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察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尤其是基层党组织中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问题、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不仅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处置违纪违规案件;也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把纪律监察挺在前面,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更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以制度规范言行、以制度管理言行,常提醒、常谈话、常批评、常教育,树立良好的廉洁自律作风意识,从源头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萌芽状态遏制腐败思想的产生。
廉洁始终是时代的需要,正气永远是人民的期盼。《监察法》的制定,为营造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它不仅是一剂“清正预防针”,也是一个“廉政警世钟”,更是一把“治腐尚方剑”,我们只要打好预防针,敲好警世钟,用好尚方剑,就一定会取得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